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5民初1959号
原告:华容区兴辰万运输部,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大秦湾第十一组11号。
经营者:***。
被告:湖北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大桥社区中心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容区兴辰万运输部与被告湖北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华容区兴辰万运输部于同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容区兴辰万运输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没有违反法律需要依法处理的行为。对其撤诉申请,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容区兴辰万运输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华容区兴辰万运输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