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拓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门市鑫福商品砼有限公司、湖北拓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4965号
原告:天门市鑫福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仙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龙运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拓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锦瑞路春天小区。
法定代表人:叶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天门市鑫福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拓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天门市鑫福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门市鑫福商品砼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拓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门市鑫福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6元,减半收取计4028元,由原告天门市鑫福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行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肖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