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772号
原告:郫都区玉鑫石材销售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国宁路西部国际装饰石材城15栋34号。
经营者:王海龙,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帅,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力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建设街8号4幢1-1-1。
法定代表人:崔贤义。
原告郫都区玉鑫石材销售部与被告四川力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郫都区玉鑫石材销售部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郫都区玉鑫石材销售部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郫都区玉鑫石材销售部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842元,由原告郫都区玉鑫石材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范华良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芮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