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843号
原告:四川路通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连山镇五一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9276826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力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建设街8号4幢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5578348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路通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力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路通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路通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路通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9元,由四川路通路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