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321执13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住遵义市播州区。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住遵义市播州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卫某某,贵州十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汉油田启东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魏某某与江汉油田启东工程潜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江汉油田启东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前支付***、魏某某200000元,于2018年1月31日支付***、魏某某200000元。***、魏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0321执13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