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执2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太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480号。
法定代表人:郭俊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成宏,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曹元杰,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太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晋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晋仲裁字第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14日对于本案所涉金额进行再次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划拨了被执行人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90523.36元。申请执行人太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银行账户5171429.85元的冻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滨河支行04×××30账户5171429.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东星
审判员 辛变花
审判员 韩丽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