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执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480号。
法定代表人:郭俊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文华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成宏,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曹元杰,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太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晋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晋仲裁字第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已于2020年7月21日支付工程款3882782.85元,但在申请执行人太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包括已付款项,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14日对于本案本案所涉金额进行再次确认并达成一致意见,即申请执行人太原***工程有限公司认可被执行人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应当再向其支付运维费用、工程款及运维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共计2037531.36元,执行费52992元由被执行人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银行存款2090523.3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东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