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康普特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康普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36***5号之一
原告: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鑫,男。
被告:太原康普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康普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原告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