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润春农林业有限公司、中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6681号
上诉人广州润春农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润春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提出反诉和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对案涉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予以鉴定,未查清中恒建设的施工质量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2800号;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润春农林业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7.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旭群 审判员  丁阳开 审判员  茹艳飞
书记员  林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