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8912号之二
原告:***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唐涂村村委会办公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南路48号清水源三期11栋25层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殿***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27元(已减半),由原告***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