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1108号
申请执行人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司法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8729997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江源路1-2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WWHX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中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2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87204.64元,案件受理费3554元,承担执行费5708元,以上共计396466.6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六盘水中恒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财产。
经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六盘水中恒建设有限公司帐户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相应银行账户,终本之前再次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六盘水中恒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消费措施。
终本之前,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六盘水中恒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