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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中梁山**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与余异,重庆市鑫斯阳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21192号   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KQGY3P。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鑫斯阳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中路11号2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3495166X。 法定代表人:江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日月花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98号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01223L。 法定代表人:余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异,男,汉族,1988年3月18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诉被告重庆市鑫斯阳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日月花卉园林有限公司、余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823元,由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承担。     审  判  员    杨  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