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5551号
原告:重庆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小桥村砖房组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中路11号26-3。
法定代表人:江庆,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2023年10月18日,原告重庆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重庆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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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