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江岸保字第00703号
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天地B13区P5栋1803室。
法定代表人詹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凯文(特别授权代理),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武汉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2栋5层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旌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2栋5层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讯泰通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火炬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元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海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玉娇,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旌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讯泰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湖北元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海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湖北中腾动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旌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讯泰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湖北元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海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树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