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合纵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合纵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城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4271号
原告:武汉市合纵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456号光谷国际A座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谢兵,经理。
被告:武汉城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1路19号地大科技园1栋402室。
法定代理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萍,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市合纵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城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合纵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合纵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合纵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市合纵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