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建兴租赁站、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州市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754号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建兴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原钢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7MA4159YG4H。 经营者:***,男,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申请人: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孟州市西虢镇常付路139号保税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MA3X6BCB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经济小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8445210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洛阳市洛龙区建兴租赁站与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州市分公司、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40万元,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保函(保险单号2086004852022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州市分公司、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