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祥商贸有限公司、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执4860号 申请执行人***中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9号友谊国际广场1栋9层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经济小区88号。 法定代表人柳强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团风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团风县, 申请执行人***中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06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91481元、违约金339471元、逾期利息203178元(以229148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息标准计算,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977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7847元,承担执行费28988元。合计2931942元。但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以及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931942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931942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