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祥商贸有限公司、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执4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9号友谊国际广场1栋9层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经济小区88号。 法定代表人柳强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团风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团风县, 申请执行人***中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6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91481元、违约金339471元和逾期利息,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7847元,承担执行费2898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履行法律义务;2.冻结银行存款,通过网络查控,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9340元,申请执行人暂不领取该笔款项,截止结案前,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4.委托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未发现***、***名下有房产信息;5.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6.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英路览胜牌汽车,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7.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钟腊姣共同共有的位于武昌区中南街民主二路58号星海虹城1栋1**19层1室房屋,查封期限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首封法院暂未处置该房屋. 上述执行进展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已穷尽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仍然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属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2019)鄂0106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递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