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执4918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8155754E。 法定代表人:郑自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恒大华府10号楼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48269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02民初1306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以(2020)鲁1302执4918号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重组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5214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杨振寰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