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青01民终20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公),男,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西宁市文联美协主席,住青海省西宁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公),男,1994年8月3日生,汉族,河北美术学院学生,住西宁市。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克俭,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区。
法定代表人:鲜松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林俊、张文龙,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上诉人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康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50227元。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7)青0104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康讯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克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克俭、康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与***系父子关系。2015年***将其子***购买的位于西宁市××区、20710两套房屋作为书画工作室,并将20710房屋的卫生间改造成储藏室用于储藏书画作品、宣纸等物品。2016年年底康讯公司在八楼装修房屋改移水暖管道时,导致***2079房屋卫生间多次漏水,造成***卫生间洗脸盆、电路损坏无法使用,后经协商康讯公司对被浸泡书画作品进行了修补。在协商过程中,***多次告诫康讯公司,20710房的卫生间是储藏室,室内存放着贵重的书画作品及价格昂贵的宣纸,一定要做好防漏、防水措施。2017年4月12日,康讯公司装修的20810房屋卫生间管道再次爆裂,致使***20710储藏室小面积漏水,室内存放的书画、宣纸等重要物品被部分浸泡损坏,经清理经济损失约300000元。***要求康讯公司尽快维修,在康讯公司维修期间将***全部物品转移到工作室大厅堆放。4月14日康讯公司维修好的暖气管道开始试压运行,但在当晚十一点左右暖气管道再次爆裂。由于康讯公司安排的工作人员擅离现场没有及时发现管道爆裂,导致2079、20710大面积漏水,将放在工作室大厅的书画、宣纸、家具等浸泡。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26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浸泡的宣纸、书画作品、家具、装潢、艺术品等物品的毁损价值进行司法鉴定。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青海五联保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对损坏的家具、装潢等物品进行鉴定;陕西当代书画艺术品司法鉴定所对损坏的书画作品、宣纸价值进行鉴定。
2017年9月20日青海五联保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作出青保评所(2017)评鉴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浸泡家具净值37497元(仅指剩余使用年限价值,并非浸泡后造成的损失)、被浸泡的装修价值20475元。两项合计:57972元。
2017年10月27日陕西当代书画艺术品司法鉴定所作出陕书画司鉴所(2017)书鉴字第01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68幅书画作品评估值为681200元;浸泡宣纸评估价值327055元,两项合计1008255元。
该两份鉴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康讯公司对青海五联保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青保评所(2017)评鉴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同意按照《意见书》中家具及装修的鉴定价格作为浸泡损失额予以赔偿。对陕西当代书画艺术品司法鉴定所作出陕书画司鉴所(2017)书鉴字第01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提出质疑,要求重新启动鉴定程序。
因陕西当代书画艺术品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并未到现场取材,鉴定程序违法,故根据康讯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被水浸泡造成损坏的书画作品和宣纸重新进行受损价格评估鉴定。该中心于2018年8月3日做出陕文司鉴中心【2018】鉴字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69幅受损书画作品市场参考价共计335500元,1127张受损宣纸市场参考价共计288597元,共计624097元;157张宣纸折损后市场参考价24390元。
该鉴定结论送达后,***以鉴定人不具备绘画专业鉴定资质、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没有明确的鉴定依据等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康讯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
另查,余虹与***系夫妻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陕文司鉴中心【2018】鉴字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依据不足以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1、首先,陕西当代书画艺术品司法鉴定所是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书画鉴定”,鉴定人王改民、马远、杜中信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具备“书画鉴定”资质,执业证均在有效期限内。鉴定是在双方代理人及法院工作人员均在场的情形下由鉴定人现场取材并清点登记造册,鉴定程序合法。
2、其次,关于鉴定过程中对书画作品、宣纸的价值认定依据是否得当?
(1)关于***的书画作品的价值认定方法及依据是否得当一节。书画作品的鉴定方法并无相关国家标准可依据,此情形下鉴定人按照中国画作品的鉴定标准,结合全国及西安市书画界与***同水平画家作品市场价、***个人绘画创作水平、***书画在青海书画市场的认知度及能查询到的2014、2016年度***书画作品的拍卖成交价为依据,确定其书画作品价格并无不当。***被浸泡的书画作品包括宣纸作品、日本硬卡作品、日本软卡作品、扇面作品。其中大部分系日本硬卡作品。虽然鉴定人出庭时陈述仅查询到***2014、2016年两年的书画成交价,该价格与***所提交的证据中2014年其宣纸画作的成交价相当。关于日本硬卡作品、软卡作品、扇面作品***并未提交与鉴定结论不同的价格证据。至于其所提交的2017年12月杂志中其书画作品的价格,仅是参考价格,也与鉴定结论中宣纸画作的价格相当,故鉴定结论中关于***书画作品的价格认定所使用的方法和依据适当。
(2)关于***父亲张全福9幅(未完成6幅、没有提名落款3幅)作品的价格认定。
鉴定人根据***提交的相关材料认定该9幅作品确系***父亲张全福作品,但鉴于6幅未完成,3幅没有提名落款,不具备市场流通的条件,故结合***父亲这九幅作品已实际付出劳动、具有画作成本、***也保存很长时间,具有纪念意义的情形,给出20000元的价格认定符合客观实际,也符合大众的基本认知。
(3)关于宣纸的价格认定。
首先宣纸与书画作品一样同样没有国家相关标准可以使用,且年代久远的红星宣纸确实存在收藏家炒作有价无市的现象。此情形下鉴定人根据检材比对,并走访相关生产企业、销售部门,结合自身使用购买的经验做出价格及材质认定符合鉴定实际,并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违规操作。至于***提出可以根据纸张中所加盖印章位置的不同认定宣纸生产厂家的主张,鉴定人对此已作出解释,目前市场生产红星宣纸的仅有一家国营企业,存在其他民营企业生产后,随意加盖印章的现象,故据此作为认定红星纸与红五星纸的方法欠当,依据不足。
(4)关于结论中宣纸折损后价值认定。
结论中虽然做出宣纸折损后仍存在的价格认定,但也同时指出,部分受损的大规格宣纸已失去按其规格本身进行书画创作的意义,结合书画创作对纸张的规格确有一定要求的创作规则,对该部分残值结论本案不予扣减。
综上,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陕文司鉴中心【2018】鉴字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原审法院认为,***、***与康讯公司系上下邻居关系。康讯公司作为楼上邻居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理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其装修的暖气管道出现破裂,致使***、***书画、装修、收藏的书画作品、家具被浸泡造成损失,康讯公司理应进行赔偿。关于装修损失,***、***当庭自认因房屋系***所有,房屋装修也系***所为,本案因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应赔付***。故康讯公司应当按照青海五联保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青保评所(2017)评鉴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20475元价值认定赔偿***。关于家具、书画作品、宣纸损失,因书画作品、宣纸、家具均系***购置所有,故对家具损失应按照青保评所(2017)评鉴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赔偿;书画作品、宣纸的损失由康讯公司按照陕文司鉴中心【2018】鉴字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结论赔偿***,应为624097元+37497元=66159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康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书画作品、宣纸、家具损失共计661594元,赔偿***装修损失20475元。鉴定费70000元(已由康讯公司垫付),由康讯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康讯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26593元,由康讯公司负担7331元,由***、***负担19262元。
宣判后,***、***、康讯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原判程序违法,启动第二次鉴定程序依据不足,而第二次鉴定结论明显存在鉴定人员不具备中国画的专业鉴定资格也不具备宣纸的专业鉴定资格、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从而导致鉴定结论严重错误,法律对司法鉴定的次数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鉴定结论存在法定重新鉴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重新鉴定,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重新鉴定后改判。
康讯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房屋漏水是因为物业公司在对暖气接口修理后,导致暖气接口爆裂,房屋漏水,并非上诉人主观过错致使房屋漏水,且漏水发生后,双方对损失清点为40100元,***明知上诉人的房屋在修理暖气接口,可能会存在漏水可能,却未采取防范措施亦有过错,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康讯公司在房屋装修时因改移水暖管道,致使管道破裂,***的房屋多次漏水,康讯公司上诉称已支付***40100元赔偿费、双方已协商解决了赔偿事宜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康讯公司前期支付的40100元是前几次漏水造成***书画损失支付的装裱费,并非是2017年4月14日晚上暖气管道破裂漏水造成的损失双方已达成的赔偿金额,***将卫生间改成了书画储藏室,在卫生间发生漏水后,***将储藏室的所有书画全部搬至客厅,暖气管再次爆裂,这是房主所无法预见的行为,因此康讯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房屋漏水给***、***造成的各项损失。关于装修及室内家具损失由青海五联保信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作出了鉴定结论,双方对鉴定单位确定的损失金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书画及宣纸的价值一审经过了两次鉴定,陕西当代书画艺术品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陕书画司鉴所(2017)书鉴字第011号《鉴定意见书》因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启动了二次鉴定,经双方共同选择后城西区人民法院委托了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被水浸泡造成损坏的书画作品和宣纸重新进行受损价格评估鉴定,***不认可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陕文司鉴中心【2018】鉴字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没有对宣纸价值进行鉴定的资质、鉴定人员系陕西省的书法家,不具备中国画的专业鉴定资格。经调查核实,目前尚没有专门对宣纸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无论是书法还是绘画均离不开纸张,所以委托单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择确定了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对书画及纸张价值一并予以了鉴定,鉴定单位是双方共同选择的,因此***以鉴定机构无宣纸鉴定资质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三位鉴定人员虽然是书法家,但具备书画的鉴定资质,陕西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鉴定人员的执业类别是书画,目前也无书法家无权对中国画作出鉴定的限制性规定,故***对鉴定单位及鉴定人员的资质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提出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在现场清点的宣纸数量没有要求鉴定双方签字确认,同时与陕西当代书画艺术品司法鉴定所现场取材时清点的数量不一致,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鉴定人员全部到了现场,在***的工作室内进行的现场鉴定,对现场鉴定所形成的记录表是否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无法律规定,同时现场清点时双方当事人均在场,若对清点的数量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在一审时仍未对此节提出异议,故其以鉴定单位未在清点的记录表上签字为由主张鉴定结论程序违法无合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目前对书画作品的价格鉴定没有明确标准,鉴定单位依据***画作公布的价格依据及参考当地画家的画作价值作出的鉴定结论并无不当,***并无证据证实鉴定单位的鉴定方法错误。对于***父亲的遗作鉴定单位酌定的价格符合常理,对于宣纸的价值,人民法院在没有其他可供参考依据的情形下,只能依据鉴定单位确定的结论认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93元由上诉人***、***负担13296.5元,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96.5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593元,退回13296.5元;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593元,退回1329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敏娟
审判员 韩雪梅
审判员 任 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