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青0104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红、张钊铭与被执行人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青0104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海红、张钊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82069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33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2019年5月17日、6月8日被执行人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转款500000元,7月18日转付余款189400元,案款已全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青0104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9294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青0104执71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