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2民初534号
原告: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3号1号楼2**8层20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091628759J(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铮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2号写字楼1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292107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康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