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瑞麒宝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96民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大新路56号城市广场2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瑞麒宝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大新路56号5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上诉人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瑞麒宝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7元,减半收取12063.50元,由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颜鹏
审判员苏哲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XX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