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465号
原告:***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办事处下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097259586。
法定代表人:吴光勇,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维,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木梳山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573715441M。
法定代表人:高文兵,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艳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2元,依法减半收取1676元,由原告***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艳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周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