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2567号
原告:**,男,生于1980年12月21日,土家族,湖北聚意丰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女,生于1978年6月29日,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夏媛青,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大新路56号城市广场第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573715441M。
法定代表人:高文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福军,男,生于1972年9月23日,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高俊龙,男,生于1989年4月14日,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忠富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欢欢
书记员(兼)  王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