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仙桃市鸿瑞宝岛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执异85号
案外人: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大新路56号城市广场第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573715441M。
法定代表人:高文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祎,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昭,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仙桃市鸿瑞宝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大新路56号城市广场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7844637908。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仙桃市鸿瑞宝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审查过程中,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提出异议和撤回异议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天蓝地绿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鹏
审判员  易俊
审判员  张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