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9636号
原告:黄冈标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赤壁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53948598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陶暖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陶博大道东区自编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9UB167。
法定代表人:方学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标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陶暖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标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陶暖汇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