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导电力有限公司

欧珠与**、北京创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222民初42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日出生,藏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及住址江孜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1982年2月2出生,汉族,经商,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及住址江苏省姜堰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北京创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甲二号航空大厦605号
法定代表人:来珊。
被告:江苏中导电力有限公司,住址江苏市。
法定代表人:君智海。
被告:江孜协和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址江孜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北京创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导电力有限公司、江孜协和太阳能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内部协议已付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共计1160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审判长德吉
审判员**
审判员普布扎西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曲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