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608号 申请人:***,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随*****行政村**。 申请人:***,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十五里元镇党店村。 申请人:***,男,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打渔*****。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府前街圣井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综合楼二楼101-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中心2号楼31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水落坡镇***。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579.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579.0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成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