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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4938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济南海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1号1一1205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府前街圣井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综合楼二楼101-1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路南、嵩山路西。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海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