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6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2月6日,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20万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立案执行后,2023年10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查询,查到其名下有部分银行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或监管账户,不适用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其他部分账户。执行中,被执行人对本案提出了异议,本院以(2023)鲁0114执异254号立案受理,本案暂无法执行到位。2023年12月5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执行,待异议审查最终结果明确后,再视情况恢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114执6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