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天基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新天基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襄城县水务局、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1民初***98号
原告:河南新天基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竹林镇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0DD0B0U。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城县水务局,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025MB0T72***74。
法定代表人:盛智慧,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盛智慧,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新天基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县水务局、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新天基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新天基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新天基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