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1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天基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竹林镇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0DD0B0U。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城县水务局,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025MB0T726174。
法定代表人:盛智慧,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天基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城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59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城县水务局在金融单位的存款642601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