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白山市广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民终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成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桂涛,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山市广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子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同辉,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白山市广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德连,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江区新建街。
法定代表人:赵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霞,女,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辉,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广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602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吉林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58元,减半收取15529元,由上诉人吉林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迟吉岩
审 判 员  兆艳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雪
书 记 员  戴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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