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民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浑江区建设街利安花园**楼102门市。
法定代表人:单宝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霞,**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星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成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春,**智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喜丰塑料厂西侧环卫处**
法定代表人:张秀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辉,**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3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伟审判员迟吉岩审判员兆艳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胡雪书记员戴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