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与吉林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民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浑江区建设街利安花园**楼102门市。

法定代表人:单宝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霞,**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星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成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春,**智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喜丰塑料厂西侧环卫处**

法定代表人:张秀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辉,**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白山市泰达城市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3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伟审判员迟吉岩审判员兆艳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胡雪书记员戴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