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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民终35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白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7号(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成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桂涛,**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广西省防城港市港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霞,**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通江小区4号楼5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赵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辉,**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白山市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60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迟吉岩
审 判 员  兆艳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鸿宇
书 记 员  张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