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吉06执保20号
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吉06民终3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对案外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0万元停止支付,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价款。
停止支付的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
附:本院(2022)吉06民终359号民事裁定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人:刘法官电话18504499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