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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民初200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220602198410070654,汉族,白山市规划局职员,住**省白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奇,**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064629035E。
法定代表人:戴成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111220670。
地址:白山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7号。
被告: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650730043。
法定代表人:单宝桂,身份证号码:220602197106042443。
住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怡园小区4号楼104门市。
第三人:白山市春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0MA14Y6NT80。
法定代表人:藏传萍。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雨润黄金海岸小区3号楼1单元17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云,男,1954年7月26日生,身份证号码:22060219540726151X,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诉被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白山市春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    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