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民终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戴成云,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春,**智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怡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单宝桂,公司经理。
上诉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启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2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02元,减半收取150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2元,减半收取15001元,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迟吉岩
审 判 员 兆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鸿宇
书 记 员 戴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