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力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89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北京阳光力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5号楼1层106。

法定代表人:王淑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淑云,女,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

被执行人:杨进,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阳光力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淑云、杨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25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确认***与北京阳光力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淑云、杨进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签订的《“威红微”牌蓄能红外商用燃气节能灶具项目合作协议书》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解除;二、北京阳光力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淑云、杨进共计向***返还合同款1 000 000元,给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400 000元,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前支付300 000元,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 300 000元;三、如果北京阳光力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淑云、杨进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任何一期偿还义务,***可就全部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463元,由***负担2231.5元(已交纳),由北京阳光力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淑云、杨进负担2231.5元(该费用已由***预交,北京阳光力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淑云、杨进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支付给***)。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经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北京阳光力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淑云、杨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阳光力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淑云、杨进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阳光力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淑云、杨进名下无房产,无车产,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开户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3.本案冻结了王淑云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存款,冻结了杨进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存款,发还了申请执行人53732元剩余案款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全部受偿。

4、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北京阳光力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淑云、杨进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已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告知了限制消费令。

5.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北京阳光力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不在工商登记地实际经营,王淑云、杨进已经不在户籍地实际居住,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居住地址。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06民初25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康 莉
书  记  员   胡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