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323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福海镇人民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严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兰,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主任,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323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20)新4323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暖气费2608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2633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及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证券登记、无工商总局登记、无存款登记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以上查询结果及强制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达吾列  托列吾
审判员    张艺钟
审判员    古丽娜尔  藏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特列西  巴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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