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帕提古丽巴克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3民初31号 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福海镇人民西路0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告:帕提古丽巴克力,女,1959年9月6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加娜提瓦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确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退回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沙吾列哈里要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沙 马 力 巴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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