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阿拉撒提恩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3民初1061号 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福海镇人民西路0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告:阿拉撒提恩特**,男,1994年11月19日出生,个体从业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拉撒提恩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尔藏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力 巴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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