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323民初843号
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西路0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约37岁,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