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7175号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6层602室621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风向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黎塘工业集中区石鼓岭产业园司园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风向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广西风向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广西风向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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