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九和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九和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颐爱医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1542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九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永祥路自编1号之4,组织机构代码05659517-0。
法定代表人:王凯。
委托代理人:张科峰,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亚磊,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颐爱医院。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心社区利源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5TG86。
法定代表人:马小妍。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九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颐爱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31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8875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颐爱医院账户金额94149.33元,其中人民币90856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九和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018元作为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75.33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粤0307民初13112号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3112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希
执行员 邹佳丽
执行员 隋 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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