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国***创业投资企业、**等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财保377号
申请人:国***创业投资企业,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申请人:徐铁军,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申请人:殷雷,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申请人:李海斐,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以上五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暄,北京虎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被申请人:谢学林,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申请人国***创业投资企业、**、徐铁军、殷雷、李海斐于2020年9月1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学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499,853.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0年9月1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学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499,853.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童 凌
审 判 员  周 军
审 判 员  孙姣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宜卉
书 记 员  沈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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