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财保7号
申请人: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新疆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6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5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的顺利解决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50万元存款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查寅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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