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8民初2016号之二
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2769025X1,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新疆东路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9JA0B88,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松花路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97687131D,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36号楼4008单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杜兵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1×××51内存款。现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并提出撤诉,故相应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1×××51内存款4,448,82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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