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8民初2016号之一
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2769025X1,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新疆东路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MA19JA0B88,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松花路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97687131D,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36号楼4008单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杜兵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航发动力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6,195.5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42,391元减半收取的21,195.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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